瑜珈总教练算“长工”吗?
有课就来,没课就走,工作时间灵活弹性。瑜伽教练的这种工作模式,算不算“小时工”?劳动合同法及相关规定,对“小时工”的劳动用工方式,已经作出具体规
有课就来,没课就走,组织工作天数灵巧弹性。瑜珈总教练的这种组织工作模式,且不说“长工”?保险劳动法及相关明确规定,对“长工”的劳动劳务形式,已经做出具体明确规定。劳动部门不能误用灵巧劳务形式,损害职工的合法权益。
基本此案:2019年9月6日,张某聘用邢台某身心健康服务供应商,从事瑜珈总教练组织工作。两方未签定口头保险合同。张某的薪水组成:理论学时薪水+私讲学时薪水+业绩会员费。2019年10月9日,缴付薪水3636元……2020年1月,缴付薪水762元。2020年5月12日,张某以父母年老需要照顾为由,向子公司提出辞职。
2020年8月末,张某申请仲裁庭,保定市邢台市涉台争议仲裁庭委员会于2020年10月15日做出裁决:1.瑜珈专业培训身心健康服务供应商缴付张某未签定口头保险合同五倍薪水12865.5元;2.身心健康服务供应商缴付张某中止保险合同中国经济酬金金2000元。以上共计14865.5元。身心健康服务供应商置之不理,判令保定市邢台市人民高等法院,允诺判决无须缴付上述劳动待遇。
一审:瑜珈总教练算“长工” 不应缴付五倍薪水
一审高等法院认为,保险劳动法第68条明确规定:“跨专业劳务,是指用半小时农训为主,劳动者在同一劳动部门一般平均值每日组织工作天数不少于四半小时,每星期组织工作天数累计不少于二十四半小时的劳务形式。”依照邢台某身心健康服务供应商2019年12月末的定长与薪水备注,张某的学时和薪水数额一致,两确凿证据予以置疑。依照该定长,张某的私讲学索莱米每学时60两分钟(Villamblard右瑜珈专业培训下角明确记载),理论学时按75两分钟排序(依照张某提供更多的QQ记录表明,子公司处为清扫人员,故组织工作前半段天数不应排序在理论学时内),再加上下月张某自己提倡的天数(27天×120两分钟)排序,张某下月平均值每天组织工作天数为3.28半小时,平均值每星期组织工作天数为22.98半小时。且依照子公司提供更多的张某薪水备注表明,张某该月的组织工作天数为张某聘用后组织工作天数最多的一个月,其他月末组织工作天数更少于下月。虽然张某提倡其组织工作天数还包括会议天数及宣传天数,但未提供更多确凿证据证明。而有张某的该项提倡,一审高等法院未予全力支持。综上,一审高等法院确认两方形成的系跨专业劳务关系。
保险劳动法第69条和第71条分别明确规定,跨专业劳务两方原告可以订立口头协议瑜珈专业培训。跨专业劳务两方原告一方都可以随时通知对方中止劳务。中止劳务,劳动部门LX1劳动者缴付中国经济酬金。而有张某要求缴付未签定保险合同五倍薪水的允诺和缴付中止保险合同中国经济酬金的允诺,一审高等法院未予全力支持。
保定市邢台市人民高等法院做出(2020)冀1102民国初年6588号民事起诉书。一审判决:1.身心健康服务供应商无须缴付张某未签定口头保险合同五倍薪水15367.5元、中止保险合同中国经济酬金2000元;2.否决张某的诉讼允诺。
一审:两方无Montcuq且不符合“长工”劳务 判缴付五倍薪水
张某置之不理一审判决,向保定市中级人民高等法院提起裁定。
一审期间,张某提交如下确凿证据:确凿证据一、子公司主管出具的口头证明,张某上课要提前30两分钟到店,公瑜珈专业培训司经常召开店内会议,天数长达每次1个半小时左右;确凿证据二、子公司组织工作群聊天记录的打印件五页,内容是自2019年8月3日起至2019年12月31日止,子公司主管发的会议通知,证明张某的组织工作时长,还包括其在子公司店里参加的会议天数,和在上级子公司参加会议的天数;确凿证据三、张某朋友圈手机截图打印件3张,天数为2019年12月9日至12日,证明张某在子公司专业培训4天,每天上午专业培训3个半小时,下午专业培训5.5个半小时。证人贾某出庭作证陈述:“我和张某是同事,我除了担任瑜珈老师之外,还负责给子公司的全体员工核算、发放薪水。瑜珈总教练是兼职,薪水由学时费和绩效会员费构成,只有各店主管是全职有底薪的。瑜珈总教练没采用签到管理,有课就上。我和瑜珈专业培训张某不在一家店,我在中心街店,张某在另一家店。”高等法院组织原告进行了确凿证据交换和质证。
一审高等法院认为,2003年9月12日《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转发〈关于跨专业劳务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第一条明确规定:“劳动部门招用劳动者从事跨专业组织工作并签定口头保险合同的,应在签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录用备案手续。保险合同的文本内容应包括组织工作天数和期限、组织工作内容、劳动报酬、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等必备条款,对缺少或不符合上述条款的相关内容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指导其及时进行补充和纠正,做到依法规范企业劳务行为,有效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劳动部门要建立保险合同台账,对保险合同的签定、履行、中止、瑜珈专业培训变更或中止等情况实行动态管理。”本案中,子公司虽提倡两方系跨专业劳务,但两方未签定口头保险合同,对劳务形式未进行约定,两方农训形式及缴付报酬的周期均不符合跨专业劳务的形式,且未到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录用备案手续;张某提交的确凿证据可以证明子公司对其进行日常管理、按月发放薪水的事实。综上,张某自2019年9月进入子公司担任瑜珈课程教师,其组织工作具有稳定性。子公司作为合法的劳务主体,按月向张某缴付薪水,并对张某进行管理,两方之间的关系符合全日制劳务的基本特征。一审认定两方系跨专业劳务错误,一审高等法院依法予以纠正。
关于未签定口头保险合同五倍薪水差额。依照保险劳动法第十条、第八十二条和保险劳动法实施条例第七瑜珈专业培训条明确规定,子公司没有和张某签定口头保险合同,张某要求子公司缴付自2019年9月6日聘用起至2020年1月10日止,未签定口头保险合同的五倍薪水差额,一审高等法院对张某自聘用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2020年1月10日前的五倍薪水差额予以全力支持,子公司需向张某缴付五倍薪水差额12493.5元。
关于中国经济酬金金的问题。一审高等法院认为,虽然子公司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但张某并未以该理由中止保险合同,其提出实际中止保险合同的理由是父母年老需要照顾,不符合上述劳动部门应当向劳动者缴付中国经济酬金的明确规定。一审否决张某该项允诺正确,一审高等法院予以维持。
2021年6月2日,保定市中级人民高等法院做出(2021)冀11民终994号民事起诉书。瑜珈专业培训一审判决如下:1.撤销一审判决;2.身心健康服务供应商缴付张某未签定口头保险合同五倍薪水差额12493.5元;3.否决身心健康服务供应商其他诉讼允诺。